为促进天津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本市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即日起开始实施。该细则中规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时,必须与受教育者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括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时,必须与受教育者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括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先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办学实际情况和成本评估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同一地区、同等规模、同类办学条件的学校间收费水平要保持基本平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期)收取。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费及住宿费。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全部费用;第一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核退半年费用;第二学期开学后提出退(转)学申请的,不退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未开学时申请退(转)学的,核退全部费用,开学后申请退(转)学时间不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1/2的,核退学费的一半;超过总学时1/2的,不退学费。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自愿选择不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与就学的民办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1)、教育部2006年关于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教育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教育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①、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③、烈士子女。”
(3)、教育部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同时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43条、第44条、第45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教育部规定:“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2)、湖北省2005年关于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①、少数民族考生;
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③、 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④、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②、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同时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4)、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③、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④、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⑤、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⑥、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⑦、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综上分析可知:2005年湖北省与教育部的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除作者在前面提及过的,①、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③、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由教育部规定的可加分(20分以内)投档改为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还有④、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⑤、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这两项湖北省也将教育部规定的可加分(20分以内)投档改为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北京市与湖北省大体相同,将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由教育部规定的可加分(20分以内)投档改为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006年江苏省也会将“①、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测试、认定后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的加分照顾政策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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