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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查报告翻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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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通翻译公司--企业所得税调查报告翻译资料片断摘录:

一、基本面分析

    1.政策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合计为33%。

    目前,世界500强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已经享受到的税收政策优惠有,如果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企业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 (含70%)的,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所得税率不得低于10%。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2.行业分析

    在被调查的46家企业中,共涉及11个行业,从图一可以看出,其中电子行业14户,  占总量的 30.43%,化工行业为12户,占总体的26.09%,机械行业6户,电器和医药行业各3户,食品行业和服务业各2户,软件、房地产、建材和商业各1户,分别占总量的13.04%、6,52%、4.35%和2.17%。因此,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42户,占总体的91.30%,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4户,占总体的8.70%。

 二、税免及经济状况

    1.税收负担情况分析

    我们对这46户企业1999年至200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汇总和算术平均,三年中,这些企业弥补亏损后的所得税应纳税负为6.62%,而实际税负只有1.15%。

    上文我们已经提到,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为33%,而享受优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也达15%,之所以这些企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如此之低,我们对其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了汇总。

    从表一(略)可以看出,这些企业只有6户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交纳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而40户企业至2001年底仍未交纳企业所得税,比例为 86.96%。在已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中,有4户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二免三减半”和“产品出口企业”优惠;而在未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中,经营亏损的企业达31户,占未纳税企业的77.5%,9户企业正处于二免三减半的免税期,因此其应纳税负和实际税负也存在着差异。

    我们在分析了这些企业的情况后,发现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产生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由于这些企业亏损严重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经营情况分析

    从表二(略)可以看出,到2001年底为止,这46户企业中有32户企业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占总体的 69.57%,2000年开业的企业有5户,另有9户企业在2001年开业。其中,在1999年至2001年间,32户企业中有13户企业连续3年亏损,只有6户企业为 3年盈利,2000年开业的企业中只有1户企业两年均盈利,而2户企业连续亏损,2001年开业的9户企业全部亏损,亏损面100%。

    由于企业的利润情况不容乐观,经营亏损比较严重,于是我们开始关注企业的毛利水平,也就是在支付各种费用之前的经营情况,发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从图二可以看出,这些企业的平均毛利率为14.50%,出口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12.31%,内销产品的平均毛利率为17.07%,而在出口产品中,出口关联企业的产品平均毛利率为13.99%,相对于出口非关联企业的产品毛利率9.67%为高,在内销产品中,销售给国内关联企业的产品平均毛利率为 34.88%,远远高于销售给国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毛利率13.85%。也就是说,在毛利阶段,内销的毛利要高于外销的毛利,而关联的毛利率要高于非关联的毛利率,而且其相差的幅度非常大,这就带来了一个疑问,这46户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控制,以至毛利水平存在人为调整的因素呢?

    3.关联情况分析

    通过调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注册资本情况,我们发现这些外资企业的外方资本比例非常高,最高为100%,最低的为46.4%,其中外方资本比例 100%的企业有39户,占总体的84,78%,90%~ 100%的有3户,60%~70%的企业有1户,50%- 60%的企业有2户,只有1户企业的外方资本比例低于50%。(见图三 略)

    我们继续分析这些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率和增资情况,至2001年为止,共有38户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其中有15家企业是按照外经贸批文采用分期到位的方式,而有8户企业注册资本还未到位。注册资本到位率82.61%。关于增资,共有14户企业自开业后有过增资行为,见表三(略),其中有6户企业是获利后增加注册资本,首次获利后1年内增加了注册资本的有4户,而2户企业是在首次获利后1年以上增加注册资本,它们均是在减半期结束后再行增加注册资本的;尽管企业经营情况不容乐观,但还是有 8户企业表现出浓厚的经营兴趣,虽未获利,还是增加了注册资本,这些企业中,开业后5年以上再增资的有3户,3-5年再增资的有2户,而开业未满三年即增资的有3户。那么尽管获利不多,企业仍愿意增加注册资本的动机是什么?

    我们分析了这些企业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现较普遍的存在关联控制的现象,在这 46户企业中,共有42户生产性企业,其中存在关联控制的有39户,分别表现在对原材料供应、产品研发、产品生产、产品定价、销售企划的控制和知识产权占有等较广泛的领域。在这些企业的销售中,关联方销售的比重达40%,且企业销售以外销为主,出口销售占整个销售额的53.3%,在出口销售中,关联方销售的比重高达60.69%。从原材料的供应来看,这些企业投入的材料中,进口材料的比重达 80.62%,其中从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占45.15%。

    我们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在园区内企业的生产行为,发现11户企业只负责生产,其他方面均由关联方控制,只有17户企业可以自主进行产品生产、产品定价和销售企划,而能参与到产品研发、产品生产、产品定价、销售企划领域的企业只有5户,占所有生产性企业的儿9%。而其关联方企业则主要通过控制原材料供应和掌握知识产权来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

    4,知识产权分析

    知识产权的种类很多,而与制造性企业的产品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商标权和专有技术所有权。我们调查了生产性企业拥有商标权和专有技术所有权的现状,发现在这42户生产性企业中,其产品拥有知识产权的为37户,但由本企业自主控制知识产权的只有2户,31户企业的知识产权由其关联企业控制,还有4户企业为园区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共同拥有知识产权,与此相对应,我们园区内的企业能参与研发的也不多,只有10户。这就带来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今后很长的时期内,这些企业的核心生产技术和产品将由其关联企业牢牢控制,而相应带来的就是通过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对其盈利的分摊。

    这些企业在1999年至2001年三年时间内,共向境外支付费用107155万元,其中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34407万元,这里管理费用类向境外支付的费用中,有71.99%为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而与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费有关的费用占74.25%,专有技术使用费占与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58.14%。于是我们分析了开具售付汇凭证行为的税收负担,所有开具完税凭证的平均税负是3.63%,其中管理费用类的平均税收负担为8,57%,利息费用类的平均税收负担为1.24%。按照规定,园区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名义税负是10%,因此,在这些费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免税项目,享受了政策的优惠。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世界500强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只有1.15%,预提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为3,63%,均远远低于名义税负。通过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现状,发现这些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比较严重,而略有盈利的企业也由于正处在“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造成了第一层面上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偏低。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企业的资本情况,发现这些企业的外方资本比例很高,尽管大部分企业还处于亏损,但经营规模还是比较大,部分企业在亏损的同时仍增加了注册资本,这使我们不得不开始关注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现这些企业关联交易比较明显,而境外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原材料的供应、产品研发、产品的定价甚至销售企划来均衡企业的毛利,再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影响费用类科目的金额,较明显的表现为,一方面在企业的销售行为中,出售给关联方的要占 40%,而出口销售部分关联方交易的比重更高达 60.69%,在企业生产性原材料的投人中,进口材料要占80.62%,而其中从关联方采购的要占 45.15%,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很高,而其中较大比例是支付给境外的关联方,在这些费用中,特许权使用费当之无愧的排在第一位,由于本地企业对研发的参与较少,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此类企业只是世界500强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加工厂,这使得今后在很长的时间内,这些企业的利润将由境外关联企业控制。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单纯依赖资源消耗发展经济的传统模式已经落伍,遵循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现代资讯和高新技术已经取代原始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我们一方面在肯定这些国际知名企业对我们园区招商引资、扩大知名度的贡献之余,也不能忽视对他们的税源管理,毕竟我们需要发展的是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性经济,园区的经济需要的是可持续发展,顺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从税收的角度,我们建议:

    1.强化反避税管理,加大预约转让定价的实施力度。尽可能的通过预约转让定价来减少由于关联交易被转移的利润,以缩短规范企业经营所需的过渡期间。

    2.严格掌握和控制售付汇凭证的开具。积极研究新的举措和对策,针对境外关联公司通过向境内企业收取费用转移利润的方式,在平时开具售付汇凭证时,加大对原始凭据和证明文件检查的力度,严格执法,避免在基础环节出现漏洞。

    3.加强审核评税的实施力度,争取将事后控制变更为事前和事中控制。转变原有运行模式,突破时间的界限,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的实时监控,力求使审核评税成为日常性工作,从而强化对纳税户的管理。

    4.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专项检查结合在一起,强化税源管理。通过汇算清缴环节发现企业财务中的涉税疑问,结合专项检查规范企业的财务处理,稳步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水平。

    5.建立相关的企业数据信息库,保证资源共享。涉外企业所得税企业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伴随税收工作信息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开展,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在企业开业之初,即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跟踪管理,以突破日常管理的局限性。

    6.适应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突破原有管理理念,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2002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伴随财政级次的转变,国家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力度必将加强,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也会逐步出台。针对这些形势,我们在原有的重点管理基础上,继续探索新的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增强其可操作性,适应本地实际,以配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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